各位同学,值此五月“劳动”、“青年”、“母亲”三节之际,从外贸型与生产型企业各方面、多角度作了一次对比分析,希望能为不同的学习者、不同的经营者带来帮助。
外贸型企业 | 生产型企业 | |
申办及关停 | 外贸企业只要满足现行政策及要求,申请办理和关停相对比较容易。 | 由于相关部门对生产场地、环境评测、生产能力等各环节监管强度较大, |
产品范围 | 所涉范围很大,一般为进出口所有商品(除特定商品外),其商品多为“买进卖出”,赚取差价。从退税的角度,要求品名、计量单位保持一致。2012年度开始虽然对“买进卖出”作了调节性的放宽,但是建议外贸型企业在细则不明朗的情况下,仍然遵照“品名、计量单位一致”的原则开展业务。 | 所涉范围比较集中,只能进出口自己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除视同自产商品外)。 视同自产: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
退税方法 | 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增值部分不征国内增值税,用于出口且当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退税。 | 出口“免、抵、退”税:生产型企业出口销售额增值部分不征国内增值税,当期本企业所有的进项税先与当期内贸销项相抵扣,抵不完的部分参与退税。 |
进项核算 | 1、将内外销进项作了严格区分,也就是说只能是对应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才能拿来退税; 2、只能是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才可以参与退税,剔除了本企业除用于退税的对应进项外的一切进项税。 注意:发票的认证必须分“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 | 1、生产型与外贸型不同,进项不作一一对应的原则; 2、进项的范围无限扩大(含内外销的采购进项、加计抵减进项、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进项、过路过桥费、营改增后一切允许生产型企业作为扣税凭证的进项); 注意:发票的认证只有“抵扣勾选”一种。 |
费用核算 | 介于外贸型企业“退、免”税原则,所以服务于该笔出口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发票,一律不作“退税和抵扣”使用。 | 相反,生产型企业服务于该笔出口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发票(属于政策规定允许生产型企业作为扣税凭证的进项),一律进入“免、抵、退”使用。 |
代理及委托 | 外贸企业多为代理方,由外贸企业以自己公司抬头帮委托方代理报关及收汇行为,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最终将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交由委托方,委托方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注意:此处报关单为双抬头报关单。 | 生产企业为委托方,取得代理方给予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等,自行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注意: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新版报关单已将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将原“发货单位”修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时)。 对于代理出口的业务,收发货人为外贸企业,生产销售单位为生产企业;若是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生产企业。 |
政策监管 | 综上,对于外贸型企业监管思路直接且明确,行与不行,泾渭分明,多体现在现有政策框架下遵照执行的方式。 | 而生产型企业的监管,多采取可迂回或可争取的意味在里面,即行与不行、退多退少,有你努力的空间。 |
财务人员 | 1、工作内容比较固定;2、需负责部门及环节较少; 3、多为实务性操作; 4、抗压能力有待提高。 | 1、工作内容比较繁杂;2、需负责部门及环节较多; 3、实务性操作和业务性处理并存; 4、工作环境较恶劣; 5、抗压能力极佳; 6、学习欲望和能力较强,未来可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