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质是以“免征”【金额按退税率计算,现行政策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方式“抵顶”、“退还”出口商品已经征收的国内税
基本步骤:“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进项不足需要“抵顶”的,若全部抵掉,无税可退;若部分抵掉,余额“退还”;
*进项充足不需要“抵顶”的,全额“退还”。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组处理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应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实抵】=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当期应退税额【实退】。
相应在会计账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也有三种处理办法:
有抵无退: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实抵】=免抵退税额【应退】,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
有抵有退: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实抵】=免抵退税额【应退】-留抵税额【实退】。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
无抵有退: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
举例:
信天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1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所有发票已经按规定期限在1月份进行了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140494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2014年12月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出口产品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应纳税额为正数】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0000*17%=85万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 产品外销,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征)2400万*15%
主营业务成本2400万*2%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万*17%
3. 产品内销:
借:银行存款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17%=51万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85+5-2400×(17%-15%)〕=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400万*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00万*15%
//6. 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第二种情况: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4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460000
【第三种情况: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 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3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3600000
注:1、当期免抵税额【实抵】,需要缴纳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2019年6月30日后,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调整外,其他退税率保持不变。